第33节  金科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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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请大家看看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这是个常识性的问题,在此不再做过多解释。那什么叫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呢?我们先要搞清楚一个概念,什么是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好理解,就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比较难把握的是善良风俗,它是一种社会公共道德,是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民间习俗,它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地域性,可能会随着社会成员的普遍道德观念的改变而改变。

道德这个东西,向来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可言,因此容易形成纯粹的主观判断。

社会主流的道德观念最能体现出民意,法律的有效实行是要有群众基础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一部好的法律绝对不会枉顾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民法中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

席澍清给同学们讲完了这些基本的概念和法理后依然有很多人都觉得云里雾里的,这也正常,因为太抽象了。

“来,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席澍清走下讲台,让同学们看上展示的一个案例。

法律的学习本身就是非常枯燥的,缓冲枯燥感唯一的方式可能就是学习各种一波三折、打破认知的案例,从真实的案例中一窥人生百态。

席澍清展示的这个案例的案情是这样的:黄某(男)与蒋某(女)于1963年结婚,两人确立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婚后蒋某一直没有生育,其后二人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1994年黄某认识了一个比他小22岁的女人张某,1995年黄某与张某开始同居,蒋某发现了他们的同居行为后屡次劝告无果。1996年,黄某与张某租房居住并公然以“夫妻”的名义生活。2001年2月,黄某到医院查出自己患有肝癌且已经到了晚期。在黄某住院即将离开人世的最后一段日子里,张某面对旁人的非议,仍然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某的病床前。

2001年4月22日,黄某去世,在办丧事时,张某当众拿出黄某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某是朋友,黄某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某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当地的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而遗嘱生效后,蒋某却控制了黄某全部的遗产。张某认为,蒋某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其后她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请求法院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判令蒋某给付黄某的遗产。

案情这么一大长串,其实说白了就是一个像极了大猪蹄子的渣男甩手一走了之,留下正宫皇后娘娘和一个妃子撕逼抢遗产的故事。

依现在的社会风气,在一般人看来二奶跟大奶大打出手好像都已经是见怪不怪的事了,但这个相对久远的案例在当年曾一度引起全国媒体的高度关注并疯狂追踪报道,可谓是轰动一时。

先排除案件中那些当事人之间的恩恩怨怨、琐碎纠葛不说,现在可能很多人都觉得为了6万元闹得满城风雨、沸沸扬扬的一点都不值得。

搁现在确实不值得,这案子我们作为旁观者还真要注意一下时间节点。世纪之交,6万元对于普通人家来说还真不算是小数目。更何况,女人心向来如海底针般难以捉摸。

席澍清看学生们差不多都看完了基本案情,很多人的脸上都露出了然的神色,大概是曾经了解过这个案子也知道该案的审判结果。

这个经典的案例还涉及到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法理学的课堂上老师应该都会讲。

学生有之前的学习基础,那他讲起来也会轻松一点。他点开下一页,展示案件的审判结果。

这个案子的进展倒算不上是一波三折。

2001年10月11日,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受理费由张某承担。

也就是这官司一审的结果是二奶输了,而且是惨败。

一审判决后,张某上诉到上级法院,跟蒋某再一次对簿公堂。

2001年12月28日,二审法院以“公民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黄某与张某在非法同居关系下所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为由,终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原判。

我国的诉讼程序采取二审终审的制度,在一般情况下,同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宣告终结,二审的结果就是最终的判决结果,二审的判决书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还是判了二奶张某败诉,认为她不该依照黄某的遗嘱取得黄某的遗产。张某再次惨败而归,而且这下子她的诉烟全灭了,她必须服从二审判决书的判决结果。

随后席澍清又放出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供学生们参阅。

这个案子为什么有学习的意义和价值,为什么这么多年来一直都是法学院经典的教学案例之一,原因就在于它有很多的冲突点和矛盾点,很多法学界的大佬都曾质疑过该案的判决理由,他们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是不合理的。

这个案子被称为国内公序良俗第一案,因为本案中黄某的遗嘱是公证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他将自己的那部分遗产赠与给“朋友”张某的行为,是他的真实意愿,是合法有效的。然而二审法院还是撤销了这份遗嘱,认为该遗嘱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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